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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科技职业学院监考守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26   浏览: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监考守则

 

一、为了加强监考工作管理,规范监考行为,维护良好的考试工作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东营科技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守则。

二、本守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考试中的所有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

三、监考教师应充分认识考试的严肃性。要认真做好监考工作,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学院有关考试工作的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四、监考教师要严格按考务组的安排到指定考场监考,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回避某一考场时,应于公布考场后立即提请考务组予以调换。不准擅自调换考场或串考场,不准擅离考场,违反者按作弊处理。

五、监考教师必须佩戴监考标志,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六、监考教师要认真组织好考生入场,并认真核对考生所带考试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考前要向考生宣读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教育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七、监考教师不准对考生提出的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或文字模糊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如试题有“更正”,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不准长时间停留看某一考生答卷。

八、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场内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吸烟、谈笑、阅读报刊,不准将试题传出考场,不准做其它任何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活动。

九、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定或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将情况如实地记入《考场记录》,并没收其小抄等证据材料。

十、监考教师要维持好考场秩序,考试期间,除“主考”、“副主考”及“巡视检查员”(以上人员必须佩带相关标志方可入场)可进入本考场巡视检查外, 监考教师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本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教师应立即让所有考生将试卷放在桌面后退出考场,严禁考生继续答卷。监考教师要按考号(或学号)顺序收齐、清点无误后,到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

十二、监考教师要关心、爱护考生,但考试时不得和考生交谈。对有病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劝其停考,严禁考生中途出场后又进场答卷。

十三、监考教师不准监守自盗,不准袒护、支持、协同考生作弊或以其它形式营私舞弊,违反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对考试违纪舞弊人员的暂行处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学院信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东营科技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考试中的所有学生。

三、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 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 未经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 考试开始信号发布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布后强行答卷者。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四、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 考试期间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学生发布广告招聘替考人员或推荐替考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或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违犯考场其它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之前,命题教师或其他人员直接或变相泄露试题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